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731號
原 告 生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連傳
訴訟代理人 王炳曜
被 告 正昌容生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駱正德
被 告 益之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益添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一一年度訴字第五六九五號給付貨款
事件民事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
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
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
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,係指他訴訟之法
律關係是否成立,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前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
第5745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,聲請對被告益之堂科技股份
有限公司為強制執行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執字第41534號執
行事件執行後,對於被告益之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另一被
告正昌容生技有限公司之貨款債權核發執行命令,惟被告正
昌容生技有限公司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具狀聲明異議,表
示被告二人間並無任何債權存在。查被告益之堂科技股份有
限公司對被告正昌容生技有限公司提起給付貨款訴訟,經臺
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5696號民事事件(下稱另
案訴訟)審理後,於112年10月24日判決,因被告正昌容生
技有限公司提起上訴,現檢卷送上訴中,而另案訴訟之法律
關係是否成立,確為本件之先決問題,爰裁定於另案訴訟程
序終結確定前,停止本件之訴訟程序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梁靖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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