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2年度,525號
ULDV,112,訴,525,20240215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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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525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


上訴人與與被上訴人(即被告)林家珍(即陳武義之遺產管理人
)、江曹美容、戴笑間因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,上訴人對民國11
3 年1 月26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台幣(下同)1,44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,884元
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
。其次,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
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(同法第119 條第1 項)。又上訴
狀應表明上訴理由;又上訴理由應表明: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
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(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
款、第2 項)。查,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,要有上開缺漏,併命
上訴人於前揭期間內補正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書記官 陳映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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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