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2年度,266號
ULDV,112,訴,266,20240215,2

1/1頁
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266號
上 訴 人 簡士翔富森土木包工業(原名簡士翔即楙江土木
包工業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林縣消防局間,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
6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2,837,49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,674元,
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書記官 王姵珺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