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聲字第228號
聲 請 人 劉科誼
江鎮宏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素卿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人劉科誼、江鎮宏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以 雲院宜民華112年度司聲字第228號函命於5日內補正聲請費 新臺幣1,000元,並已先後於112年12月26日、112年12月28 日送達於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聲請人等迄今未為 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二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