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544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廖水明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金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上
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
額為新台幣4,553,59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9,216元,
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
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書記官 黃巧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