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聲字第12號
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羅瑩棟
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
之刑(112年度執字第281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羅瑩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壹年拾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拾參萬伍仟元,罰金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羅瑩棟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案件,先後經判決確定(如附表),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, 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、第7款之規定,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。
二、按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,不在此限:一、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。 二、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。三、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。四、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。前項但書情形,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,依第51條規定定之」、「數罪併罰 ,有二裁判以上者,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 」、「數罪併罰,分別宣告其罪之刑,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 行者:五、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,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。但不得逾30年;七、宣告 多數罰金者,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,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 ,定其金額」,刑法第50條、第51條第5款、第7款及第53條 分別定有明文。所謂「裁判確定前」,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 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;換言之,必須其他 各罪之犯罪行為時,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 罰之條件(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99號判決、106年度台 抗字第1008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三、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,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,在法 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。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,使法 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,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。後 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,應考量法律之目的,法律秩序之理念
所在,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。法院為裁判時,二者均不 得有所踰越。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,應定其應執行刑 之案件,法院所為刑之酌定,固屬自由裁量事項,然對於法 律之內、外部界限,仍均應受其拘束(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 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再數罪併罰中之一罪,依刑法規 定得易科罰金,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,併合處罰結果 而不得易科罰金時,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,自亦無庸為易 科折算標準之記載(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、司法院大法 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)。四、經查:
㈠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、藥事法、竊盜、妨害自 由、傷害、贓物、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,先後經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(下稱彰化地院)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( 下稱臺中高分院)、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、最高法院、本 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,且各罪均係於 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(民國110年12月23日)前所為 ,而本院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,有上開案 件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 可稽,堪認與數罪併罰之要件相符。受刑人復依刑法第50條 第2項規定,具名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就得易科罰金之刑 (即附表編號3至、)、不得易科罰金之刑(即附表編號1 至2、至)合併定其應執行刑,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 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(聲 字卷第85頁)附卷足參。是檢察官聲請就上開各罪合併定執 行刑,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、2所示之罪刑,業經本院以110年 度訴字第15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;編號3至5 所示之罪刑,業經本院以111年度簡上字第4號判決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;編號7、8所示之罪刑,業經彰化地院 以111年度簡上字第1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; 編號9、所示之罪刑,業經臺中高分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1 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;編號至所示之罪刑 ,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1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7 年2月、17年2月、17年,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377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;編號、所示之罪刑,業經本院以11 0年度訴字第70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,併科罰金 新臺幣(下同)130,000元確定,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 ,本院應受裁量權內、外部界限之拘束,於定本件應執行刑 時,不得逾有期徒刑30年、併科罰金140,000元之範圍。 ㈢爰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,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
犯罪類型及行為態樣:附表編號1至5分別為轉讓禁藥、幫助 施用第二級毒品、附表編號至為販賣第一級毒品、附表編 號至則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,均侵害社會法益, 危害國民身心健康及社會公共秩序;附表編號6至分別為竊 盜、妨害自由、傷害、寄藏贓物,均侵害個人法益,各罪之 犯罪手法有別,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。另考量受刑人所 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集中於109年9月至000年0月間 ,犯罪時間尚屬密切,惟原判決已定應執行刑部分,尚不宜 過度酌減。參以受刑人於前開調查表及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 內均表示無意見(聲字卷第85頁、第239頁),兼衡刑罰衡 平之要求、自由刑對受刑人所帶來之嚴厲效果及受刑人矯正 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,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,裁定其應 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,及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。至本件附表編號3至、部分,原雖得易科罰金,惟 依前開說明,即不再為易科罰金之諭知。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、刑法第50條第2項、第53條、 第51條第5款、第7款、第42條第3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苡宣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智仁
附表:受刑人羅瑩棟定應執行刑案一覽表
編 號 1 2 3 罪 名 藥事法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9年10月13日 109年10月15日 109年7月3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7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7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86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158號 110年度訴字第158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4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7日 110年10月7日 111年5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158號 110年度訴字第158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4號 確定日期 110年12月23日 110年12月23日 111年5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42號 ⒉編號1、2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。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42號 ⒉編號1、2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。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532號 ⒉編號3至5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。
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9年7月30日 109年8月11日 109年9月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867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867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14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4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4號 110年度簡字第179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31日 111年5月31日 110年12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4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4號 110年度簡字第179號 確定日期 111年5月31日 111年5月31日 111年8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532號 ⒉編號3至5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。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532號 ⒉編號3至5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。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998號
編 號 7 8 9 罪 名 妨害自由 傷害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0年4月19日 110年4月19日 110年2月1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349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349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85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16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16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7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26日 111年4月26日 111年6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16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16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7號 確定日期 111年4月26日 111年4月26日 111年6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366號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472號 ⒉編號7、8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。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366號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472號 ⒉編號7、8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。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644號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505號 ⒉編號9、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。
編 號 罪 名 贓物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7年2月 有期徒刑17年2月 犯罪日期 109年9月4日 110年2月27日 110年3月18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852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343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34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7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04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040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22日 111年11月8日 (聲請書誤載為112年6月21日) 111年11月8日 (聲請書誤載為112年6月21日)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7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77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77號 確定日期 111年6月22日 112年6月21日 112年6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644號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505號 ⒉編號9、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。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68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680號
編 號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7年 有期徒刑1年4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有期徒刑5年6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12萬元 犯罪日期 110年3月12日 109年9月至110年3月23日 109年11月10日至110年3月2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343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04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0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040號 110年度訴字第707號 110年度訴字第707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8日 (聲請書誤載為112年6月21日) 112年8月31日 112年8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77號 110年度訴字第707號 110年度訴字第707號 確定日期 112年6月21日 112年10月4日 112年10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680號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818號 ⒉編號、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,併科罰金新臺幣13萬元。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818號 ⒉編號、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,併科罰金新臺幣13萬元。
編 號 (以下空白)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犯罪日期 110年3月23日至110年4月1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0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707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707號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819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