殺害尊親屬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(刑事),國審強處字,112年度,5號
ULDM,112,國審強處,5,202402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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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國審強處字第5號
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杜愷宇




選任辯護人 梁徽志律師(法律扶助律師)
曾錦源律師(法律扶助律師)
上列被告因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
2年度偵字第8341、11182號;本院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2號)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杜愷宇之羈押應自民國113年1月23日起撤銷。 理 由
一、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,應即撤銷羈押,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被告杜愷宇因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,經本院訊問後,裁定自民國112年12月11日起羈押3月在 案。茲被告因詐欺案件,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經本 院同意,自113年1月23日(刑期起算日期)起借提被告入監 執行該案刑期,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1月15日雲檢 亮強113執助68字第1139001484號函、113年1月24日雲檢亮 強113執助68字第1139002475號函及執行指揮書影本各1份在 卷可參,則被告既因另案執行在監,已無逃亡之虞,應認原 羈押原因消滅,爰自113年1月23日起予以撤銷羈押。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、第121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6 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

法 官 簡伶潔

法 官 黃郁姈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
書記官 許哲維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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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