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(刑事),原訴字,111年度,13號
ULDM,111,原訴,13,20240216,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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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1年度原訴字第13號
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張庭瑞



選任辯護人 施裕琛律師
被 告 林義閔



選任辯護人 劉志卿律師
被 告 莊仕賢


楊宏德


鄧智維


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
(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195、5254、5642、6298
、6305、7233、7234、7235、7236、7797號)暨移送併辦(臺灣
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076號、112年度偵字第4714號
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【地○○】犯如附表一、附表三所示之罪,各處如附表一、附表三所示之刑及沒收。刑之部分,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,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,罰金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【辛○○】犯如附表一編號1、17至27、附表三所示之罪,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、17至27、附表三所示之刑及沒收。所處有期徒刑部分,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。
宙○○】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玖月;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;應追徵不能沒收之犯罪所得價額新臺幣伍仟元。
【乙○○】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6所示之罪,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6所示之刑及沒收。刑之部分,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,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,罰金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




未○○】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,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。刑之部分,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,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,罰金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事 實
一、地○○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起,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, 參與由黃冠學(由檢察官另行偵辦)、通訊軟體飛機(Tele gram)代號「黃色笑臉」、「阿頌」(即「陳添進」,下稱 「阿頌」)及其他不詳成員等人所組成,以實施詐術為手段 及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(洗錢罪),所組成具 有持續性、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(下稱本案詐 欺集團,無證據證明成員有少年或兒童),從事本案詐欺集 團車手相關工作,負責依照「黃色笑臉」、「阿頌」等人指 示,招募本案詐欺集團車手,並監督本案詐欺集團車手取得 人頭帳戶提款卡、提領詐欺款項後,再由地○○(Telegram暱 稱為「8888」)居中收取下線車手提得後層層上繳之詐欺贓 款,而轉交給黃冠學或上層之不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。地○○ 承前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,為了便利本案詐欺集團運作之目 的,於000年0月間某日,基於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 ,接續招募辛○○(Telegram暱稱為「卡比兽」)擔任向車手 收取上繳詐欺款項之「收水」職務、招募未○○(Telegram暱 稱為「螃蟹(圖案)」)擔任車手,辛○○、未○○即基於參與 犯罪組織之犯意參與本案詐欺集團。
二、地○○承前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,為了便利本案詐欺集團運作 之目的,於000年0月間,基於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意 ,委請宙○○招募他人擔任本案詐欺集團車手。宙○○即與地○○ 共同基於招募他人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,宙○○並基於幫 助地○○、本案詐欺集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、非法以電 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取財、洗錢之不確 定故意,於111年5月中旬招募乙○○(Telegram暱稱為「DY」 )擔任本案詐欺集團車手,乙○○即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 參與本案詐欺集團;「阿頌」則於000年0月間招募E○(其所 涉組織犯罪條例罪嫌部分,已先由檢察官於他案提起公訴; E○本案被訴犯嫌,本院另行審結)參與本案詐欺集團。三、地○○、辛○○、乙○○、未○○、E○、「黃色笑臉」、「阿頌」、 「甲男(詳如附表一編號2至6、8至9所示)」、「乙男(詳 如附表一編號10至16所示)」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 ,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,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掩飾 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本質、來源、去向及所在之犯意 聯絡(除地○○、未○○、「黃色笑臉」、「阿頌」及本案詐欺



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對於附表一編號1至6、8至25、27所示犯 行均有犯意聯絡外,辛○○、乙○○、E○、「甲男」、「乙男」 犯意聯絡、應負責之範圍以附表一編號1至6、8至25、27記 載之參與情形為準),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以附表 一編號1至6、8至25、27所示之方式,詐欺附表一編號1至6 、8至25、27所示之人,致附表一編號1至6、8至25、27所示 之人陷於錯誤,分別以附表一編號1至6、8至25、27所示方 式匯款至附表一編號1至6、8至25、27所示之人頭帳戶,「 黃色笑臉」、「阿頌」再指示地○○、辛○○、乙○○、未○○、E○ 為附表一編號1至6、8至25、27所示之分工,而取得該等三 人以上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後,再交給地○○,由地○○上繳給黃 冠學或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,復由其等層層轉交給本案詐 欺集團不詳成員而製造金流斷點,掩飾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犯 罪所得本質、來源、去向及所在。
四、地○○、乙○○、未○○、「黃色笑臉」、「阿頌」、「甲男」及 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(附表一編號7部分);地○○、 乙○○、未○○、辛○○、「黃色笑臉」、「阿頌」及本案詐欺集 團其他不詳成員(附表一編號26部分),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,基於以不正方法將不正指令輸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 財產權之得喪、變更紀錄取財及掩飾其犯罪所得之犯意聯絡 ,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以附表一編號7、26所示之 方式,詐欺附表一編號7、26所示之人,致附表一編號7、26 所示之人陷於錯誤,分別以附表一編號7、26所示方式提供 帳戶網路銀行帳號、密碼,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在 不詳地點,以電信設備連結網際網路,未得附表一編號7、2 6所示之人之同意或授權,輸入該等帳戶之網路銀行使用者 代號及密碼,登入該等帳戶網路銀行,並輸入轉帳至附表一 編號7、26所示人頭帳戶之不正指令,使金融機構之電腦系 統誤認係附表一編號7、26所示之人本人或經授權之人下達 轉帳指令,而依該不正指令,自該等帳戶轉出附表一編號7 、26所示之款項至人頭帳戶,本案詐欺集團即以此方式製作 不實財產權之變更紀錄,因而取得他人之財產,「黃色笑臉 」、「阿頌」再指示地○○、甲男(僅附表一編號7部分)、 辛○○(僅附表一編號26部分)、乙○○、未○○、為附表一編號 7、26所示之分工取得該等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 產權得喪變更紀錄取財犯罪所得後,再交給地○○,由地○○上 繳給黃冠學或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,復由其等層層轉交給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而製造金流斷點,掩飾非法以電腦相 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取財犯罪所得本質、來 源、去向及所在。




五、宙○○招募乙○○參與本案詐欺集團,除幫助地○○、本案詐欺集 團上開附表一編號1至26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、非法 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取財、洗錢犯 行(乙○○共同參與部分)外,也幫助其等如附表二所示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、洗錢犯行,即地○○、辛○○、乙○○、未 ○○、E○、「黃色笑臉」、「阿頌」、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 詳成員,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,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 及掩飾加重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本質、來源、去向及所在之犯 意聯絡,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以附表二編號1至6所 示之方式,詐欺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人,致附表二編號1 至6所示之人陷於錯誤,分別以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方式匯 款至附表二編號1至6人頭帳戶。另業經「黃色笑臉」或「阿 頌」等人指示,由乙○○或E○前往雲嘉地區之空軍一號貨運站 ,領取附表二所示人頭帳戶之提款卡交給地○○(莊君娸帳戶 係由E○領取),再由地○○逐層向下傳遞給第一線提款車手。 地○○、未○○、乙○○、辛○○等人再為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分 工,取得該等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後,並製造金流斷 點,掩飾該等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本質、來源、去向 及所在(地○○、辛○○、乙○○、未○○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犯行 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38號判決判處罪刑, 非本案審理範圍)。
六、地○○、辛○○均知悉現今詐欺集團取得人頭帳戶之方式多元, 可能有詐取他人帳戶存摺、提款卡等物使用之情形,其等已 預見此情,卻仍與「黃色笑臉」、「阿頌」及本案詐欺集團 其他不詳成員,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,基於三人以上詐 欺取財及隱匿加重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(不確定 故意)犯意聯絡,先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三編號1所 示之方式,詐欺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人,致附表三編號1所示 之人陷於錯誤,而以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方式寄出其帳戶提 款卡及存摺給本案詐欺集團指示之人(假名或冒用他人名義 ),再由「黃色笑臉」、「阿頌」指示地○○監督本案詐欺集 團某不詳成員於不詳時間、地點領取提款卡及存摺後,交付 給辛○○保管,預備供本案詐欺集團匯入詐欺款項及車手提領 使用,其等以此方式製造犯罪所得(該帳戶存摺及提款卡) 流向斷點,隱匿該等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 在。嗣於111年6月28日警方持搜索票執行搜索,而在辛○○使 用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扣得上開存摺1本。 理 由
壹、程序部分:
一、按刑事訴訟法乃為具體實現刑法或特別刑法之目的所定自偵



查、起訴、審判以迄刑之執行程序之法律,此程序攸關國家 具體刑罰權之實現,並涉及人民之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 、財產受國家強制力剝奪之嚴厲後果,實為對犯罪嫌疑人及 刑事被告如何得以免於國家刑罰權不當之行使所為之保障而 設。其中為證明犯罪所要求之嚴格證明,已於證據章有關傳 聞法則之規定,揭櫫無證據能力之證據,與未經合法調查之 證據,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。因之,刑事訴訟法上採為認定 犯罪事實之證據,係指足以證明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 據而言,此積極證據是否適格,原則上應以刑事訴訟法證據 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加以判斷。惟有關採為認定被告違反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犯行之適格證據,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2條第1項中段規定:「訊問證人之筆錄,以在檢察官或法 官面前作成,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 限,始得採為證據。」已明文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 官、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,得適用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2、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等規定。此既 為刑事訴訟關於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,較諸刑事訴訟法證據 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嚴謹,且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迭經修正 ,均未修正上開規定,自應優先適用。惟既屬刑事訴訟法證 據章有關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,其適用範圍應審慎從嚴,無 從資為擴大適用於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無涉之其他觸犯刑法 或特別刑法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適格的判斷。申言之,共同 被告一行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觸犯刑法或特別刑法者 ,共犯被告於警詢、偵訊及歷審中以被告身分之陳述,除採 認為認定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犯罪事實之證據是否適格, 應類推適用上開例外規定外,採認為認定觸犯刑法或特別刑 法犯罪事實之證據是否適格,既不涉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, 本即應回歸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,殆無疑 義(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613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查 本案後述所引用之證人證述,不符合上開規定者,於被告地 ○○、辛○○、宙○○、乙○○、未○○所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 罪(詳後述),不具證據能力,僅引為其等其他犯行之證據 ,先予指明。
二、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,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,而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,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,認為 適當者,亦得為證據。當事人、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,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,而未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,視為有前項之同意,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判決所引用被告地○○、辛○○、



宙○○、乙○○、未○○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,或經檢察官引 為證據使用,被告地○○、辛○○、宙○○、乙○○、未○○及被告地 ○○、辛○○之辯護人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(見本院卷二第32 至33頁;本院卷三第395至404頁),或經本院調查證據時提 示,檢察官、被告地○○、辛○○、宙○○、乙○○、未○○及被告地 ○○、辛○○之辯護人均未爭執證據能力(見本院卷三第414至6 34頁),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,與本案待 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,應得作為證據。貳、實體部分:
一、上開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地○○、辛○○、宙○○、乙○○、未○○於 偵查中(除被告未○○關於附表一編號26部分外)、本院準備 程序及審判程序中均坦承不諱(見偵6305號卷第225頁;偵5 462號卷第10至17頁、第21至22頁、第107至109頁;偵5195 號卷第57至62頁、第139至147頁;偵5254號卷第14至17頁; 本院卷三第393頁),並有被告辛○○之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 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、車手提領之監視器畫面 翻拍截圖(含沿途行駛之監視器畫面)、車號:000-0000、34 56-QV之車輛基本資料、車號:00-0000自用小客車之監視器 畫面截圖、被告未○○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、被告未○○之雲林 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、被告未 ○○之扣案手機畫面截圖、車手提領款項之時間、金額、地點 一覽表、被告地○○之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 扣押物品目錄表、被告宙○○之雲林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 扣押物品目錄表、被告乙○○之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搜索扣 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11月2 4日雲檢亮義111偵5195字第1129033224號函各1份、本院111 年聲搜字281號搜索票4份、搜索現場照片2張、扣案物品照 片9張、被告乙○○手機內飛機通訊軟體截圖10張、被告辛○○ 手機對話紀錄截圖照片34張(見警1930號卷第40頁、第43至 68頁、第90至94頁;警1960號卷第29頁、第31至41頁;警19 62號卷第13至至20頁、第25頁;警1968號卷一第131至201頁 、第203至213頁、219至223頁、第225至229頁、第247頁、 第249至253頁、第257至261頁;警3854號卷一第149頁、第1 51至155頁、第163至197頁、第201至309頁;警甲卷一第89 至189頁;警甲卷二第25至27頁;偵5642號卷第27至43頁; 偵6305號卷第185至194頁;他1031號卷第9至12頁、第17至3 5頁、第37頁;他1105號卷第11至16頁、第63至68頁、第127 至132頁;本院卷一第213至225頁、第239至241頁;本院卷 三第325頁),復有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手機共5支、附表三 所示之存摺1本等可資佐證,另分別有下列證據可佐:



㈠附表一編號1部分:
  告訴人丁○○於警詢之指述(見警3854號卷三第175至197頁) 、林宥蓁之中華郵政帳戶(帳號如附表一所示)客戶歷史交易 清單、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和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、彰化縣警察局和 美分局和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、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(見警3854號卷三第159至163頁 、第173頁、第199至201頁、第203頁、第205頁)。 ㈡附表一編號2部分:
  告訴人玄○○於警詢之指述(見警3854號卷二第55至57頁)、 吳宇翔之第一銀行帳戶(帳號如附表一所示)交易紀錄、郵政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 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(見 警3854號卷二第61頁、第63頁、第65頁、第69頁、第67頁; 警甲卷二第71頁)。
㈢附表一編號3部分:
  告訴人C○○於警詢之指述(見警3854號卷二第261至263頁) 、陳郁翔之中華郵政帳戶(帳號如附表一所示)客戶歷史交易 清單、交易明細、存摺內頁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莒 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莒光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(見警3854號卷二第165至171頁、第259頁、第269至271頁 、第273頁、第281頁、第283至285頁)。 ㈣附表一編號4部分:
  告訴人卯○○於警詢之指述(見警3854號卷二第235至245頁) 、陳郁翔之中華郵政帳戶(帳號如附表一所示)客戶歷史交易 清單、匯款明細、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(見警3854 號卷二第165至171頁、第247至249頁、第253頁、第255頁) 。
㈤附表一編號5部分:
  告訴人B○○於警詢之指述(見警3854號卷二第205至209頁) 、陳郁翔之中華郵政帳戶(帳號如附表一所示)客戶歷史交易 清單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、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、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(見警3854號卷二第165



至171頁、第213頁、第221頁、第225頁、第229至231頁)。 ㈥附表一編號6部分:
  告訴人A○○於警詢之指述(見警3854號卷二第105至115頁) 、吳宇翔之第一銀行帳戶(帳號如附表一所示)交易紀錄、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 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(見警3854號卷二第131頁、第133頁、161頁;警甲卷二第7 1頁)。
㈦附表一編號7部分:
  告訴人申○○於警詢之指述(見警3854號卷二第27至29頁)、 黎綵駖之第一銀行帳戶(帳號如附表一所示)交易紀錄、交易 明細【玉山銀行存摺內頁】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三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( 見警3854號卷二第21至23頁、第31頁、第39頁、第49頁;警 甲卷二第39頁)。
㈧附表一編號8部分:
  告訴人黃○○於警詢之指述(見警3854號卷二第177至181頁) 、陳郁翔之中華郵政帳戶(帳號如附表一所示)客戶歷史交易 清單、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永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、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、陳報狀暨交易明細表各1份、通話紀錄畫面 截圖2張(見警3854號卷二第165至171頁、第191頁、第193 頁、第195頁、第197頁;本院卷一第179至187頁)。 ㈨附表一編號9部分:
  證人鄭雋芬於警詢之指述(見警3854號卷二第71至73頁)、 吳宇翔之第一銀行帳戶(帳號如附表一所示)交易紀錄、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(處)理案件證明單、網 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、委託 書翻拍照片1張、通話紀錄翻拍照片2張(見警3854號卷二第 75至77頁、第83頁、第87頁、第91頁、第95頁、第97至99頁 、第103頁;警甲卷二第71頁)。
㈩附表一編號10部分:
  告訴人朱倚荻於警詢之指述(見警3854號卷二第361至365頁 )、王姵云之中華郵政帳戶(帳號如附表一所示)客戶歷史交 易清單、交易明細表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



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、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 欺款項通報單各1份(見警3854號卷二第351至353頁、第357 頁、第359頁、第371頁、第373頁、第377頁)。 附表一編號11部分:
  告訴人丙○○於警詢之指述(見警3854號卷三第79至85頁)、 王姵云之中華郵政帳戶(帳號如附表一所示)客戶歷史交易清 單、交易明細【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內頁】、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分駐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分 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、ATM轉帳交易 明細3份、通話暨簡訊紀錄截圖5張1份(見警3854號卷二第3 51至353頁;警3854號卷三第87至89頁、第91頁、第95頁、 第119至123頁、第125至127頁)。 附表一編號12部分:
  告訴人壬○○於警詢之指述(見警3854號卷二第337至341頁) 、王妤甄之中華郵政帳戶(帳號如附表一所示)客戶歷史交易 清單、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伸港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、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伸港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、交易明細查詢畫面截圖1張、通話紀錄畫面截圖3張(見警 3854號卷二第323至327頁、第333頁、第343頁、第345頁、 第347至349頁)。
附表一編號13部分:
  告訴人寅○○於警詢之指述(見警3854號卷二第301至305頁) 、阮金玉之中華郵政帳戶(帳號如附表一所示)客戶歷史交易 清單、王妤甄之中華郵政帳戶(帳號如附表一所示)客戶歷史 交易清單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、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 份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2份( 見警3854號卷二第293至299頁、第307至309頁、第311至315 頁、第317至319頁、第321頁、第323至327頁)。 附表一編號14部分:
  告訴人己○○於警詢之指述(見警3854號卷三第9至12頁)、 王姵云之中華郵政帳戶(帳號如附表一所示)客戶歷史交易清 單、陳姷凌之中華郵政帳戶(帳號如附表一所示)客戶歷史交 易清單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、新



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2份、ATM轉帳交易明細3份(見警3854號卷二第3 51至353頁;警3854號卷三第5頁、第13至14頁、第19至21頁 、第25至27頁、第129至133頁)。
附表一編號15部分:
  告訴人巳○○於警詢之指述(見警3854號卷三第33至37頁)、 王姵云之中華郵政帳戶(帳號如附表一所示)客戶歷史交易清 單、ATM轉帳交易明細、帳戶交易明細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、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信六路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各1份、通話紀錄畫面截圖3張(見警3854號卷二第45頁、第 55頁、第351至353頁;警3854號卷三第41頁、第57至59頁、 第65頁、第71頁)。
附表一編號16部分:
  告訴人戌○○於警詢之指述(見警3854號卷三第137至141頁) 、陳姷凌之中華郵政帳戶(帳號如附表一所示)客戶歷史交易 清單、ATM轉帳交易明細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 局坪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、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坪頂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( 見警3854號卷三第129至133頁、第143至145頁、第147頁、 第149至151頁、第155頁、第157頁)。 附表一編號17部分:
  告訴人戊○○於警詢之指述(見警1968號卷二第81至83頁)、 林楷崴之中華郵政帳戶(帳號如附表一所示)客戶歷史交易清 單、轉帳交易明細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新佳派出所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新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、通話紀錄各1 份(見警1968號卷一第119頁;警1968號卷二第82頁、第84 至88頁、第91至92頁)。
附表一編號18部分:
  告訴人宇○○於警詢之指述(見警1968號卷二第35至38頁)、 林楷崴之中華郵政帳戶(帳號如附表一所示)客戶歷史交易清 單、轉帳交易明細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、通話紀錄各1 份(見警1968號卷一第119頁;警1968號卷二第33至34頁、 第39頁、第49頁、第51頁、第63至65頁)。



附表一編號19部分:
  告訴人午○○於警詢之指述(見警1968號卷二第99至101頁) 、林楷崴之中華郵政帳戶(帳號如附表一所示)客戶歷史交易 清單、轉帳交易明細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(見警1 968號卷一第119頁;警1968號卷二第95頁、第103頁、第109 至111頁、第119頁)。
附表一編號20部分:
  告訴人D○○於警詢之指述(見警1968號卷二第142至143頁) 、阮香蘭之中華郵政帳戶(帳號如附表一所示)客戶歷史交易 清單、ATM轉帳交易明細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 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(見警1968號卷一第121頁;警 1968號卷二第140頁、第144至146頁、第149頁)。 附表一編號21部分:
  告訴人莊婕凌於警詢之指述(見警3854號卷三第209至211頁 )、林宥蓁之中華郵政帳戶(帳號如附表一所示)客戶歷史交 易清單、交易明細【存摺內頁】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 局中山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 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 份(見警3854號卷三第159至163頁、第213頁、第233頁、第 237至239頁)。
附表一編號22部分:
  告訴人丑○○於警詢之指述(見警1968號卷二第125至129頁) 、阮香蘭之中華郵政帳戶(帳號如附表一所示)客戶歷史交易 清單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溪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溪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(見警1968號卷一第121頁;警 1968號卷二第123頁、第135至137頁)。 附表一編號23部分:
  告訴人辰○○於警詢之指述(見警1968號卷二第155至158頁) 、阮香蘭之中華郵政帳戶(帳號如附表一所示)客戶歷史交易 清單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、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各1份(見警1968號卷一第121頁;警1968號卷二第161頁 、第163至165頁)。




附表一編號24部分:
  告訴人酉○○於警詢之指述(見警3854號卷三第255至263頁、 第265至273頁)、林宥蓁之中華郵政帳戶(帳號如附表一所 示)客戶歷史交易清單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 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各類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(見警3854號卷三第159至163頁、第249頁、第253頁、第28 9頁、第291頁)。
附表一編號25部分:
  告訴人亥○○於警詢之指述(見警3854號卷三第305至313頁) )、饒均如之中國信託帳戶(帳號如附表一所示)交易紀錄、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、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各類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(見警3854號卷三第293至297頁 、第301頁、第315至317頁)。
附表一編號26部分:
  告訴人庚○○於警詢之指述(見他1105號卷第23至24頁)、楊 玫姿之中華郵政帳戶(帳號如附表一所示)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、交易明細【存摺內頁】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 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、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大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、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、通話、對話紀錄暨簡訊 截圖5張(見警3854號卷二第11至17頁;他1105號卷第27頁 、第35頁、第39頁、第41至47頁、第53至54頁)。 附表一編號27部分:
  告訴人癸○○於警詢之指述(見警1960號卷第42頁、第44頁) 、王明華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(帳號如附表一所示)交易紀錄 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各類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各1份(見警1960號卷第28頁、第45至47頁、第49至50頁 )。
附表二編號1部分:
  告訴人陳俊智之指述(見本院調卷一第7至9頁)、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受(處)理 案件證明單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、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、王建忠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(帳號



如附表二所示)交易明細暨客戶資料各1份(見警6913號卷第 253至255頁;本院調卷一第283頁、第285頁、第287至299頁 、第559至563頁)。
附表二編號2部分:
  告訴人劉繼煒之指述(見本院調卷一第21至24頁)、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(處)理案 件證明單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、邱雅鈴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(帳號如附表二所示)交易明細各1 份(見警6913號卷第259頁;本院調卷一第447頁、第449頁 、第451至457頁、第565至569頁)。 附表二編號3部分:
  告訴人林桓如之指述(見本院調卷一第11至15頁)、匯款明 細、手寫匯款明細、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、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 分局六家派出所受(處)理案件證明單、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 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、江雅鈞之華 南商業銀行帳戶(帳號如附表二所示)交易明細暨客戶資料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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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