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44號
MLDV,113,補,44,2024022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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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44號
原 告 朱祐宗
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
被 告 林水

林柏宏
林長慶
林添豪即林添發

王定國

王義松

王秋文

王忠生
王雄彬
王金蓮
王宥棋
王玫
王嘉娟
王慶華

王水木

王水鎮

王水生
馬鳳玲
王昱祥
王文彬
王文龍
王志豪

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
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按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,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
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其訴訟標的價額參考原告於民國112年3
月8日買受其權利範圍之價金,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(下
同)210,1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32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郭娜羽
附表:
編號 分 割 標 的 原 告 權利範圍 拍定金額 (新臺幣) 1 苗栗縣○○鎮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310/8240 110,100 元 2 門牌號碼苗栗縣○○鎮○○里00鄰○○000號房屋 1/8 100,000 元 合 計 210,100 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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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