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157號
MLDV,113,補,157,202402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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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57號
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


被 告 章允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
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36,999元(計算
式:本金34,224元+如附表所示利息2,775元=36,999元)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
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洪雅琪
附表:
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(新臺幣) 期間 計算基數 (以分數表示,單位為年) 計算利率 (年息) 金額 (元以下四捨五入) 起始日 終止日 1 利息 34,224元 112年6月23日 112年12月24日 (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) (185/365)年 16% 2,775元 計算式:計算本金×計算基數×年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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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