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05號
原 告 趙紹傑
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念汝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核
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,000,000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6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
外,尚應補繳7,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
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周煒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