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復權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聲字,113年度,1號
MLDV,113,消債聲,1,202402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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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林淑惠

代 理 人 張家萍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住同上


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相 對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陳正欽


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


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代 理 人 呂亮毅
相 對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


相 對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
代 理 人 黃志勇
相 對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
代 理 人 鄭穎聰
相 對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范文偉


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林淑惠准予復權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,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。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經本院以  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,爰請准予 復權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 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號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為憑 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明屬實,堪信為真實。準 此,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,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, 依首揭規定,自屬有據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儒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劉佩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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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