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報清算完結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法字,113年度,1號
MLDV,113,法,1,202402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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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113年度法字第1號
聲 請 人 陳宏隆


李奇昌

王智鋒


何木川


鍾金財

共 同
代 理 人 饒斯棋律師
羅偉恆律師
劉乙錡律師
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灣省苗栗縣頭份石油化學工業區聯合消
防隊
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清算完結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准予備查。
理 由
一、按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,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人之職務為:一、了結現務。二、收取債權、清償債務 。三、分派盈餘或虧損。四、分派賸餘財產。次按財團法人 解散後,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,應即進行清算。前項清 算程序,適用民法之規定;民法未規定者,準用股份有限公 司清算之規定,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1、2項亦有明定。又按 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15日內,造具結算表冊,送交各股東 ,請求其承認。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,經送請股東承認後15 日內,向法院聲報,公司法第92條、第93條規定,定有明文 。又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,應以書面為之,並附具 下列文件:一、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 支表、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。二、經依規定以公告催 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,非訟事件法第180條定 有明文。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,僅屬備案性質,法院所為准



予備案之處分,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,且公司是否清算完結 ,法人人格是否消滅,應視已否完成「合法清算」(最高法 院89年度台抗字第388號裁定意旨參見)。  二、查聲請人前以書狀向本院為清算人就任之聲報,由本院准予 備查在案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法字第10號聲 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。聲請人業已進行3次公告催告 債權人申報債權程序,並提出苗栗縣政府函令相對人於112 年9月30號前完成結算清算作業函、本院民事庭准聲請人擔 任清算人事件備查函、三次刊登台灣新生報催告債權人申報 債權之報紙、饒斯棋律師向苗栗縣政府陳報二手車及分別以 15萬元、14萬元出售小貨車及消防車函、聲請人固定資產報 廢明細表、出售二手車車輛明細表、清算人會議紀錄、清算 人會議簽到簿、汽車買賣合約書、苗栗縣政府准予報廢及出 售二手車備查函、饒斯棋律師檢附清算前資產負債表、清算 期間之財務結算表、現金餘額與財務報表帳目餘額平衡表、 現金餘額平衡表、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苗栗縣政府呈報函、苗 栗縣政府准予備查並同意剩餘財產捐贈函等節,堪認相對人 已清算完結,形式上已合於前揭法律規定,且查無其他事證 可資證明相對人之清算事務尚未了結,足見聲請人業已踐行 法定清算程序完畢,應准予備查,爰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林岢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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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