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工資等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補字,113年度,19號
MLDV,113,勞補,19,202402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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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補字第19號
原 告 曾麗姈
上列原告與被告莊詠茜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
送達翌日起14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
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
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
費3分之2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
請求被告給付工資及年終獎金合計新臺幣(下同)13萬3,45
0元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440元,惟依前開規定,本件係
因給付工資涉訟,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,是暫徵
收第一審裁判費480元(計算式:1,440元1/3=480元,元以
下四捨五入)。
二、被告莊詠茜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周煒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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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