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2年度,400號
MLDV,112,訴,400,202402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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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訴字第400號 
原 告 張浚銨
訴訟代理人 林楷傑律師
複代理人 羅健瑋律師
被 告 林芷渝

劉柏揚
上二人之
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
複代理人 鄭又綾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
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丙○○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8萬2,629元,並自民國112年9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二、被告丙○○、乙○○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0萬元,並自112年9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三、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527,543元為被告丙○○供擔保 後,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丙○○如以新臺幣158萬2,629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四、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0萬元為被告丙○○、乙○○供擔 保後,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丙○○、乙○○如以新臺幣60萬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 
五、訴訟費用新臺幣22,681元,由被告丙○○、乙○○連帶負擔新臺 幣6,500元,其餘由被告丙○○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原告主張:原告與被告丙○○於民國110年5月20日登記結婚, 並於同年9月17日生子張○翔。原告於112年4月12日發現被告 丙○○、乙○○間有逾越男女交往情事,而於112年4月25日協議 離婚。原告於112年6月2日經血緣鑑定確非張○翔之生父,張 ○翔為被告丙○○與他人之子,而於1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確 認親子關係不存在。因此原告因受被告丙○○之欺騙養育被告 丙○○與他人之子張○翔,因此原告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 規定請求被告丙○○給付代墊之生活費及保母費共新臺幣(下 同)78萬2,629元,和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、第195條第1項 前段、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丙○○給付精神慰撫 金80萬元。又被告二人逾越男女交往侵害原告之配偶權,原 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85條第1項前段、第195條 第1項前段、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,請求被告等二人連



帶給付精神慰撫金60萬元。並聲明:一、被告丙○○應給付原 告158萬2,629元,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二、被告丙○○、乙○○應連帶 給付原告60萬元,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三、訴訟費用均應由被告二 人負擔。四、願供擔保請准告假執行。
貳、被告之答辯
一、原告雖主張被告間有不正交往、通姦等情事而認被告有侵害 原告配偶權云云,然此為被告所否認,是原告自應就其所主 張被告有侵害其配偶權之事實負舉證責任。
二、原告所提出證物2 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,皆為某女生之 背面照片,被告均否認其形式真正,是自應先由原告就該等 翻拍照片確係被告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。 且原告於起訴狀指出其原證2為被告丙○○未將帳號自兩人家 中共用之電腦登出,然原證2之翻拍照片,根本無從辨別對 話内容且其未完成用戶確認,是否真係原告所指被告丙○○未 將帳號自兩人家中共用之電腦登出方才翻拍該等照片尚有疑 義,且經其翻拍之對話内容無從經由該翻拍照片中對話者之 頭像辨別對話者之身分,自無從證明該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 錄係何人間之對話。又前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中,雖對 話一方顯示名稱為「Noimpty」,該英文翻譯是毫無意義, 尚無從僅憑原告所臆測之英文意義即認定其為原告所認(no one is more precious than you)之意。更何況通訊軟體L INE對話紀錄可透由創設新帳號(或稱假帳號、小帳號)之 方式偽造,是原告自應提出原始對話紀錄供勘驗 ,以辨明 該對話紀錄是否係偽造之證據。另原告亦應舉證證明其所提 出之對話暱稱「Noimpty」之人即為被告。三、退步言,倘原告能舉證證明原證2 之翻拍照片係被告間之對 話(此係假設語氣非表自認),依照原告於起訴狀中之主張 ,該對話紀錄係其因被告丙○○未將帳號自兩人家中共用之電 腦登出所翻拍而來,果爾(假設語氣,非表自認),則顯然 原告並非該LINE對話之一方。而按現代人使用電腦之習慣, 均會於對話開始時將對話完成用戶確認已進行後續對話,若 未完成用戶確認即是希望以此維護個人隱私,則原告究係如 何取得該LINE對話之翻拍内容,是否經過帳號所有人之同意 而登入、查看、翻拍?亦或是否以違法方式取得,而有妨害 秘密之虞,要非無疑,是自應由原告先就原證2之翻拍照片 取得方式詳為說明,以明該等證據是否得做為證明本件侵權 行為事實之證據。
四、至於原告另主張被告丙○○於任職期間經常性加班係與被告乙



○○製造幽會機會之藉口,惟被告於任職期間與乙○○係為同一 組別,時常因工作關係需加班,此有公司打卡紀錄可證明, 並非一同打卡上下班即為原告口中之製造幽會之理由,況同 一組別内尚有其他人員,亦非被告兩人單獨出入。況原告指 稱其收受「不明人士」之來信記載被告乙○○之照片及地址, 隨即前往查看之時間係為原告與被告丙○○離婚後之112年5月 後,故為被告所不爭執,然當天被告丙○○係因其他私事而去 找乙○○,故被告丙○○所有之車輛停放於被告乙○○家門口,兩 人並未同居,並非如原告所稱兩人已同居,更無為任何侵害 原告配偶權之行為,況原被告已離婚之情形下,被告間之交 友關係應已與原告毫無瓜葛,附此敘明。
五、又關於未成年子女張○翔與原告之親子關係,未成年子女張○ 翔於110年9月17日於台灣省新竹市國泰醫療財團法人新竹國 泰綜合醫院出生,其係於婚姻關係存續前受孕,而於婚姻關 係存續期間生下,原告與被告丙○○之關係越發親密並於110 年5月20日結婚,惟被告丙○○於110年1月份發現懷孕,結婚 後於110年9月17日生下未成年子女張○翔,原告與被告丙○○ 於產後因未成年子女與父母之血型有差異,護理師亦有提醒 是否確認一下雙方血型,當時原告與被告丙○○因近年亦有聽 聞因罕見血型造成家庭不睦之社會新聞故皆未多想,後原告 因上述自行之臆測,又懷疑被告間於婚姻存續期間有不合理 之關係而侵害其配偶權,方於1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確認 親子關係不存在等訴訟,被告丙○○對於未成年子女並非原告 所提出之情,依上述非但不知情亦無惡意隱瞞之情形而誘騙 原告與其結婚,並於知情狀況下使原告扶養非為己所出之未 成年子女張○翔,該未成年子女之鑑定報告於112年6月1日方 才送檢,況結婚、離婚時被告皆不知未成年子女張○翔非為 原告所出,何以認定被告丙○○惡意隱瞞真相造成原告雙重打 擊而令原告名譽受損?
六、又原告表示自訴外人張○翔出生以來相關之生產費用皆由原 告所負擔,然被告丙○○待產至生產時皆有工作,後續並領取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,並非全然皆由原告所支付,又該費用為 雙方婚姻關係期間所支出,如何區分原告所支出之費用為家 庭生活費用抑或為被告生產所需費用?且原告提出其母親開 立之估價單,實際上是否有支付,亦未可知,現原告請求78 萬2,629元,金額過大,難認原告在未提出其他佐證前請  求是為合理。
七、並為答辯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如受 不利之判決,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。  參、兩造不爭執事項




一、原告與被告丙○○原為男女朋友關係,因被告丙○○婚前懷孕, 故雙方於110年5月20日登記結婚,並於同年9月17日產下一 子即訴外人張○翔
二、112年4月12日原告發現被告二人間之交往情事: ㈠被告丙○○未將其通訊軟體LINE帳號自兩人家中共用之電腦 登出,畫面跳出暱稱為「Noimpty」(按此詞彙為:noone ismorepreciousthanyou;沒人比你更珍貴之英文縮寫) 不明男子,傳送其與被告丙○○逛街、牽手之照片共兩張。  ㈡原告於當日晚上委請兩造之共同友人即訴外人黃羽暘詢問 被告丙○○有無外遇之情事,經被告丙○○稱:「(問:你認 為你有出軌嗎?)被告答:我認為我有啊!誰規定身體的 出軌才是出軌。」、「(問:沒關係,反正妳精神上跟肉 體上都認為出軌嗎?)被告答:我認為只要有其中一方就 算呀!」、「(問:所以妳目前是精神出軌?)被告答: 我認為是精神上出軌,我不否認呀!」,詳如附表一錄音 譯文所示。
三、112年4月間原告前往被告丙○○所任職之公司,發現其所外遇 之對象為公司同事即被告乙○○,在場其餘同事及雇主承諾協 助原告究責,數日後原告於家中信箱收到不明人士來信,信 件內容載有被告乙○○之姓名、生日、住址、照片及其所有之 普通重型機車車牌號碼。嗣原告前往信件所載之住址(新竹 市○區○○路0000巷00弄00號)查看,發現被告丙○○所騎乘之 機車(車牌號碼000-0000)與被告乙○○之機車(車牌號碼00 0-000)一同停在上揭地址門口外。
四、原告與被告丙○○於112年4月25日協議離婚,張○翔由原告及 被告丙○○協議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,目前被告 扶養張○翔
五、原告於112年6月2日攜同張○翔至中國醫藥大學新竹附設醫院 ,以血液行親緣鑑定檢測,檢測結果顯示:本鑑定依據孟德 爾遺傳法則進行二方比對,於20組STR基因中有8組基因型不 符,故可排除檢體編號:23PT05142-1(即訴外人張○翔)與 檢體編號:23PT05142-2(即原告)之親子關係。其綜合親 子指數(CPI)為0,親關機率(PP)為0%。六、112年7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,案  號為112年度家調字第288號。
七、112年7月間被告丙○○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在社群軟體Instagra m上發布如附表二所示限時動態內容,內容略以:「你可以 就這樣繼續沒關係,反正每一條花費你都是自願的,我又不 用歸還」、「希望你跟你的家人,知道真相不會在那發神經 」、「也才會知道說,自己兩年來的付出,終究是錯付了」



、「都說殺人要記得誅心,別讓對方活得太痛快」、「我 早就跟你說過他不屬於你了」。
八、112年7月間被告丙○○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在通訊軟體Line上與 原告對話如附表三所示內容,內容略以:【傳送父母與子女 血型之對照圖】、「我希望你看懂後,把我的孩子還給我」 、「你要是不信,大可以直接去做鑑定」、「我也早知道我 現在跟你說你不會信,這很正常,只是結果出來的時候,請 不要在強佔我兒子,因為那孩子跟你一點關係都沒有」。肆、本院之判斷
一、原告主張其與被告丙○○於110年5月20日登記結婚,並於同年 9月17日生育張○翔。原告於112年4月12日原告發現被告間之 交往情事,被告丙○○通訊軟體Line帳號出現暱稱為「Noimpt y」傳送其與被告丙○○逛街、牽手之照片共兩張,被告丙○○ 自認其所外遇之對象為公司同事即被告乙○○,原告前往新竹 市○區○○路0000巷00弄00號查看,發現被告丙○○所騎乘之機 車)與被告乙○○之機車(車牌號碼000-000)一同停在上揭 地址門口外。原告與被告丙○○於112年4月25日協議離婚,協 議張○翔由原告擔任主要照顧者,有關日常生活、就學、就 醫、戶籍遷移,由原告決定。原告於112年6月2日攜同張○翔 至中國醫藥大學新竹附設醫院,以血液行親緣鑑定檢測,檢 測結果顯示綜合親子指數(CPI)為0,親關機率(PP)為0% 。原告於1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(案號112年度家調字第288號)。被告丙○○於附表三所示時 間在通訊軟體Line上與原告對話如附表三所示內容,內容略 以:「…那孩子跟你一點關係都沒有」等情,有原告之戶口 名簿、被告丙○○LINE軟體對話紀錄翻拍截圖、被告丙○○自承 外遇之對話錄音譯文、原告收受被告乙○○之個資來信、被告 等二人之機車停於被告乙○○之住處外照片、原告與被告丙○○ 之離婚協議書、中國醫藥大學新竹附設醫院之親緣鑑定報告 書、行政院主計處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資料、黃瑞杏之中 華民國保母技術士證、原告支出保母費之歷月估價單(110 年11月至112年8月)、被告丙○○之貼文動態及與原告之對話 紀錄等在卷可憑(卷29-113頁),且為兩造所不爭執,堪認 為真實。
二、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,負損害賠 償責任。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 隱私、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 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;其名譽被 侵害者,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。前項規定於不法侵 害他人基於父、母、子、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



大者,準用之。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5條第1項、第 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被告丙○○於懷有他人之子,與原 告登記結婚,婚姻關係存續期間,與被告乙○○持續有逾越男 女交往等事實,業如前述,是其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且情節重 大,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5條第1項、第3項 規定,請求被告丙○○、乙○○賠償精神慰撫金,核屬有據。另 被告丙○○隱瞞張○翔非原告親生子,而將出生後之張○翔由原 告扶養照顧,且離婚協議時仍由原告擔任主要照顧者,侵害 原告名譽權、人格權,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 5條第1項、第3項規定,請求被告丙○○賠償精神慰撫金,核 屬有據。
三、又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,使精神上受有痛苦 為必要,其核給之標準,須斟酌雙方之身分、資力與加害程 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(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 223號判例意旨參照)。而身分法益與人格法益同屬非財產 法益,依同一理由,前揭有關人格法益受侵害而酌定慰撫金 之標準,自得為本件衡量因身分法益受侵害所生損害賠償金 額之參考。經查原告因被告間有逾越男女交往之性交、同居 行為,被告間產下一子而侵害原告之配偶權,堪認原告精神 上確受有相當之痛苦,則原告就此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 害,即屬有據。而兩造之財產所得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兩造之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稽,本院審酌原告於84 年7月生、有土地、房屋、汽車等資產;被告丙○○於83年5月 生,109年收入344,839元、110年收入225,994元、111年收 入192,458元;乙○○於109年收入143,043元、110年收入314, 267元、111年收入553,000元。原告與被告丙○○於112年4月2 5日協議離婚,協議張○翔由原告擔任主要照顧者,有關日常 生活、就學、就醫、戶籍遷移,由原告決定。及兩造之身分 、地位、經濟狀況、原告所受之損害、痛苦程度、被告間行 為態樣、期間及事後態度等一切情狀,認原告就被告二人侵 害配偶權部分,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 撫金以60萬元為適當,應予准許。就被告丙○○隱瞞張○翔非 原告親生子,而將出生後之張○翔由原告扶養照顧,且離婚 協議時仍由原告擔任主要照顧者,侵害原告名譽權、人格權 部分,認原告就被告丙○○侵害其名譽權、人格權,請求被告 丙○○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以80萬元為適當,應 予准許。
四、再按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,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;直 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,民法第1084條第2項、第111 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



益,致他人受損害者,應返還其利益,雖有法律上原因,而 其後已不存在者,亦同。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。又如係第 三人代為履行父母對子女之扶養義務,此時父母所受之利益 為「免履行扶養義務」之利益,而該第三人並因代為履行扶 養義務而受有損害,兩者間並有因果關係存在,是該第三人 自得依不當得利相關規定,請求子女之父母返還該免履行扶 養義務之利益。原告請求代墊扶養丙○○與他人所生之子張○ 翔之生活費、保母費,因原告並無為張○翔支出生活費、保 母費之扶養費的義務,卻因誤其為婚生子女而予以扶養,致 被告丙○○受有免支出扶養費之利益,原告則受有損害,是原 告主張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丙○○返還原告為張 ○翔支出:㈠代墊之生活費:43萬629元,以110年度苗栗縣之 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標準即1萬8,723元為計(卷57頁), 自110年9月至112年8月,共計24個月,原告僅請求23個月( 計算式:18,723×23=430,629)。㈡代墊之保母費:35萬2,00 0元,每月給付保母費用1萬6,000元予專業保母黃瑞杏(卷6 2-103頁),自110年11月至112年8月,共計22個月(計算式 :16,000×22=352,000),均有所據,應予准許。綜合,原 告得請求被告丙○○給付之總金額為158萬2,629元(計算式: 代墊之生活費430,629+代墊之保母費352,000+精神慰撫金80 0,000=1,582,629) 。
五、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;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; 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 利率為5%,民法第229 條第2 項、第233 條第1 項前段、第 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,請求 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,為無確定期限、無從另為約定利 率之債務,是原告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自被告收受起訴狀繕 本翌日起,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而本件民 事起訴狀繕本係於112年9月12日送達被告(卷第125頁、第1 27頁),從而,原告就前開金額併請求被告2人自112年9月1 3日起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即屬有據 。
六、綜上所陳,原告依民法共同侵權行為、不當得利等法律關係 ,請求被告林芷瑜給付代墊小孩生活費、保母費、精神慰撫 金之總金額158萬2,629元(計算式:代墊之生活費430,629+ 代墊之保母費352,000+精神慰撫金800,000=1,582,629)及



其利息,及侵害配偶權部分,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60萬元及 利息,均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另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,請求 宣告假執行及免予假執行,經核與法相符,爰分別酌定相當 之擔保金額准許假執行及准予免為假執行。
七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,核 與判決結果皆不生影響,爰不再一一論述,併予敘明。八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2 項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 
附表一:原告所提出之錄音檔譯文 卷35-37頁編號 開始時間 發話人 對話內容 備註 1 1秒至6秒 訴外人黃羽暘 妳是有其他東西,被甲○○知道說,怎麼樣嗎? 2 8秒至43秒 被告丙○○ 什麼叫其他東西? 訴外人黃羽暘 我不知道呀,不然他怎麼會認定說,妳那個朋友是老王。 被告丙○○ 我就是聊得比較熱絡而已啊,還有什麼。 訴外人黃羽暘 有聊什麼? 被告丙○○ 恩,有聊什麼,我們馬什麼都聊,可以聊的不能聊的,我們馬都聊過一遍了。 3 43秒至1分16秒 訴外人黃羽暘 恩,那不然,那這樣我這樣問妳好了,最簡單的,妳認為妳有出軌嗎? 被告丙○○ 我認為,我認為我有啊! 訴外人黃羽暘 妳認為妳有出軌? 被告丙○○ 我認為我有啊,誰規定身體上的出軌才是出軌? 訴外人黃羽暘 沒關係,反正妳精神上跟肉體上都認為出軌嗎? 被告丙○○ 我認為只要有其中一方就算啊! 訴外人黃羽暘 所以,妳目前是精神出軌? 被告丙○○ 我認為是精神上出軌啊,我不否認啊。 4 1分16秒至1分26秒 訴外人黃羽暘 好,那我就這樣問,妳還有想跟他在一起嗎? 被告丙○○ 我已經跟他提過,我們沒有想繼續過這樣的日子,是他不肯。 訴外人黃羽暘 不肯?不肯,妳是說怎樣不肯。 5 1分27秒至1分49秒 被告丙○○ 我們前兩天就已經為了加班的事吵過,然後前天的時候,他自己找我坐下來談過一次,我也很明白的告訴他,如果可以,我不要再過這樣的日子。 訴外人黃羽暘 怎樣的日子,妳是說吵架? 被告丙○○ 我跟他,兩個人的日子,你可以問他,這是我們談過的,我不想過這樣的日子,他也自己也說了。 6 1分50秒 (錄音結束) 附表二:被告丙○○Instagram社群軟體發文內容 卷105、113頁編號 發布時間 限時動態內容 卷證頁碼 1 112年7月3日 你可以就這樣繼續沒關係 反正每一條花費你都是自願的 我又不用歸還 我現在承受的每一分 將來你們一定都會承受更多 我又何必去生氣 希望你跟你的家人 知道真相不會在那發神經 啊啊我故意放到FB上 就是希望你媽能看到 她才會知道說 你連續五週的拒絕 為你們帶來的什麼樣的變化 也才會知道說 自己兩年來的付出 終究是錯付了 卷105頁 2 112年7月24日 都說殺人要記得誅心 別讓對方活得太痛快 我早就跟你說過 他不屬於你了 卷113頁 附表三:原告與被告丙○○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 卷107-111頁編號 發訊時間 發話人 對話紀錄內容 卷證頁碼 1 112年7月11日 被告丙○○ 【傳送父母與子女血型之對照圖】 我希望你看懂後把我的孩子還給我謝謝 卷107頁 2 112年7月11日 原告 到時候法院說吧 卷109頁 被告丙○○ 你要是不信,大可以直接去做鑑定 原告 法院說吧 3 112年7月11日 原告 一開始要好好談補助轉給小孩妳不理小孩的郵局密碼也不理 現在跟我講這 我不會相信 法院要我驗我才會驗 還是妳一開始就知道? 卷111頁 被告丙○○ 那到時候法遠(更正為院)要你驗的時候記得配合 謝謝 4 112年7月15日 被告丙○○ 你暫時不然(更正為讓)我看孩子 我也沒關係了 我已經透過律師提出訴訟了 屆時法院會要求你與○翔去做鑑定的 我也早知道我現在跟你說你不會信 這很正常 只是結果出來的時候 請不要強佔我兒子 因為那孩子跟你一點關係都沒有 卷111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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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