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2年度,2077號
MLDV,112,補,2077,2024021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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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077號
原 告 林佑任
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婕姍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
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以一訴附帶請
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
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原
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20,000元,及自民國111年9月10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0%計算之利息,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
定為22,466元【計算式:20,000元+(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
2,466元)=22,466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劉碧雯
附表:
編號 計算 類別 計算本金 (新臺幣) 期間 計算基數 (以分數表示,單位為年) 計算利率 (年息) 金額(新臺幣,元以下四捨五入) 起始日 終止日 (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1日止) 1 利息 20,000元 111年9月10日 112年12月3日 (1+85/365)年 10% 2,466元 合計 2,466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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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