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請求分割遺產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2年度,2072號
MLDV,112,補,2072,202402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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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2072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温樺即林温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
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,前來閱卷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被代位人吳温樺即林温樺(下稱吳温樺)之被繼承人胡安容
之除戶謄本正本、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、繼承系統表,及其
全體繼承人(含再轉繼承人)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
請勿省略)。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,應具狀追加該
繼承人為被告,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。
二、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之最新土地、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
本(全部,含他項權利部,全部資料均無遮掩)及顯示權利
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。
三、被代位人吳温樺及被告各人之應繼分比例。
四、按繼承人有數人時,在分割遺產前,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
為公同共有,為民法第1151條所明定。而同法第1164條所定
之遺產分割,乃以整個遺產為一體,以廢止或消滅對於該整
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,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
割為對象,故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,除法律另
有規定或繼承人另有契約訂定外,無容於遺產分割時,仍就
特定遺產維持公同共有之餘地(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第2457
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查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,僅列被
繼承人胡安容如附表編號2、4之土地及建物為分割標的,惟
經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函調胡安容之遺
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,胡安容之遺產除上開土地及建物外,
尚有其餘土地、存款及汽車共4筆,揆諸上開說明,原告應
將該等遺產追加為分割之標的,請具狀更正所欲分割之標的
及訴之聲明,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洪雅琪
附表:
編號 不動產 (苗栗縣銅鑼鄉) 1 福興段85地號土地 2 福興段87地號土地 3 福興段106地號土地 4 福興段301建號建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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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