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1681號
原 告 鄭文泉
被 告 鄭文義
鄭文宗
鄭文明
鄭文洲
鄭錫欽
鄭運和
鄭名振
鄭名峯
鄭鳴僑
鄭經緯
鄭辰緯
鄭奕信
張雅慧
鄭志芃
鄭志軒
鄭涵如
鄭志浩
鄭志岳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按
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
示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,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
臺幣(下同)5萬5,5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爰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
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
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書記官 周煒婷
附表:
編號 分割標的 (苗栗縣苑裡鎮苑港段) 面積 (㎡) 公告土地現值 (元/ ㎡)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 (新臺幣,元以下四捨五入) 1 982地號土地 666 2,000元 1/24 5萬5,50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