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1618號
原 告 朱祐宗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惠美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應於
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㈠被告陳明良(民國102年6月1日歿)於起訴前死亡,是否仍列
其為被告?是否追加陳明良之繼承人為被告?如是,應將其
撤回並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,並應提出其全戶戶籍謄本
手抄本、繼承系統表,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
。
㈡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,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
正本、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、繼承系統表,及其全體繼承人
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。
㈢依上開追加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。
二、又被告張陳雲娥(112年11月2日歿)業於訴訟繫屬中死亡,
依民事訴訟法第168規定訴訟當然停止,請提出下列資料,
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規定聲明承受訴訟,或於法院
為承受訴訟之裁定後,始得實體審理,併此敘明。
應補正事項:
㈠被告張陳雲娥之除戶謄本正本、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、繼承
系統表,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。
㈡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,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
正本、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、繼承系統表,及其全體繼承人
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。
㈢依上開承受訴訟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書記官 周煒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