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1344號
原 告 邱重慶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淑如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應於
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特此裁定。
一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不補,即駁回其訴。
應補正事項:
㈠本院於113年1月9日裁定命原告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9土地
之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,惟原告仍未補正,應補
正之。
㈡本院於112年8月28日、112年11月28日、113年1月9日裁定命
原告補正債務人即被告張淑如之應繼分比例,惟原告依次具
狀補正之應繼分比例皆仍未更正,應補正之。若當事人不諳
法律,不知曉何謂「應繼分比例」,請諮詢合格之律師,或
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
格,尋求協助,附此敘明。
二、被告張雲旺(113年1月11日歿)於本件起訴後死亡,請補正
下列資料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具狀承受訴訟。
應補正事項:
㈠被告張雲旺之除戶謄本正本、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、繼承系
統表,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
略,下同)。
㈡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,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
正本、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、繼承系統表,及其全體繼承人
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周煒婷
附表:
編號 土地(苗栗縣苑裡鎮苑西段) 1 487地號 2 1457地號 3 473-2地號 4 514地號 5 515地號 6 516地號 7 517地號 8 682地號 9 684地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