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繼訴字,112年度,36號
MLDV,112,家繼訴,36,202402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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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6號
原 告 郭○楷


訴訟代理人 李柏松律師
黃鼎鈞律師
被 告 謝○○

林○○雲


謝○達


謝○蓉

謝○樺


郭○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兩造之被繼承人郭○杏所遺如附表一遺產,應依附表一「分割方法」欄分割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4/5,被告郭○負擔1/5。  理 由
壹、事實概要: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略以:被繼承人郭○杏於民國78年7月12日死亡 ,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(下稱系爭遺產),兩造為被繼 承人之子孫,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,又被告謝○○梅、林○○雲 、謝○達謝○蓉謝○樺曾與原告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,同 意放棄系爭遺產之應繼分,並由原告取得,惟因被告郭○已 遷居國外,兩造無法自行協議分割,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 定,訴請分割遺產,並聲明如主文所示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、陳述 。




貳、本院得心證之理由: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,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按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直系血親卑親屬、父母、兄弟 姊妹、祖父母之順序定之;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,以 親等近者為先;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,按人數平均繼 承,但法律另有規定者,不在此限;民法第1138條、第1139 條、第1141條定有明文。繼承人有數人時,在分割遺產前, 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;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 遺產,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,不在此限,民法 第1151條、第1164條亦規定甚明。
三、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郭○杏於民國78年7月12日死亡,遺留附表 一之系爭遺產,兩造均為繼承人,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,而 被告謝○○梅、林○○雲、謝○達謝○蓉謝○樺曾與原告訂立 遺產分割協議書,同意放棄系爭遺產之應繼分,並由原告取 得等情,業據原告提出繼承系統表、戶籍謄本、財政部中區 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土地登記謄本、遺產分割協議書 等件為證,佐以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或具狀陳述, 堪信為真實。
四、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,法院得命為以原物分 配於各共有人,民法第824 條第2 項第1 款定有明文,又公 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應依關於共有物 分割之規定,此觀同法第830 條第2 項規定自明。系爭遺產 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,兩造亦無不分割之約定,兩造既不能 協議分割,原告請求裁判分割以消滅該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 ,即無不合。次查,被告謝○○梅、林○○雲、謝○達謝○蓉謝○樺於112年5月26日與原告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(起訴狀附 件四),協議渠等就附表一遺產應繼承之持分均歸原告取得 ,由原告取得共計4/5應繼分比例,當係合法處分其應繼承 之遺產,基於契約自由原則,於法尚無不合。從而,原告請 求系爭遺產由被告郭○按其應繼分與原告分割為分別共有, 為有理由,爰裁判分割如附表一「分割方法」欄所示。五、末按分割遺產之訴,係必要共同訴訟,原告與被告之間本可 互換地位,本件分割遺產部分,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,但被 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,故所為抗辯自為伸張或 防衛權利所必要,是以本院認本件分割遺產部分之訴訟費用 應由兩造依分得遺產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。茲審酌被告謝○○ 梅、林○○雲、謝○達謝○蓉謝○樺等人放棄繼承系爭遺產



,系爭遺產分別由原告取得4/5,被告郭○取得1/4,是本件 訴訟費用之分擔,由原告及被告郭○各二按其取得之持分負 擔,應屬公允,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。
六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 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、第80條之1、第85條第1項 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日 書記官 蔡宛軒 
附表一
編號 遺產明細 面積、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苗栗縣○○鎮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94平方公尺、全部 原物分割,由原告取得4/5,被告郭○取得1/5。 2 苗栗縣○○鎮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 11平方公尺、全部 同上
附表二:兩造之應繼分
繼承人 應繼分 原告郭○楷 1/5 被告謝○○梅 1/5 被告林○○雲 1/5 被告謝○達 1/15 被告謝○蓉 1/15 被告謝○樺 1/15 被告郭○ 1/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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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