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訴字,112年度,30號
MLDV,112,勞訴,30,202402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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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勞訴字第30號
原 告 徐智彬

被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
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
林獻堂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聲請調解,經本院調解不
成立,原告未表示反對進入訴訟而續行訴訟程序。查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47,65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350
元,扣除前繳調解裁判費1,000元外,尚應補繳9,35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林美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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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