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然侮辱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刑事),苗簡字,113年度,16號
MLDM,113,苗簡,16,202402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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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苗簡字第16號
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邱宣銘


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
年度偵字第1159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邱宣銘犯公然侮辱罪,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,除下列更正外,餘均 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: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「中午12時許」更正為「中午12時15分許 」。
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2、3行「在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『一家人』LIN E群組內」更正為「在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、成員12人之『 一家人』LINE群組內」。
 ㈢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「記得」更正為「建議先」。 ㈣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「每個人走」更正為「每個人都走」。 ㈤犯罪事實欄一第9行「辱罵江怡萱」更正為「辱罵江怡萱,足 以貶損江怡萱之人格及社會評價」。
二、本院審酌被告邱宣銘因細故而於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「 一家人」LINE群組內,以言詞辱罵告訴人江怡萱,情緒管理 能力欠佳,亦欠缺對他人名譽之尊重,未能顧及告訴人內心 感受,所為實不足取;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 情節,犯行造成告訴人名譽受損之程度,犯後坦認犯行,迄 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態度,暨其五專肄業之智識程度( 見本院卷附個人戶籍資料)、家庭生活經濟狀況,及其素行 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4條第2項,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。
四、本案經檢察官姜永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五、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文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


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(須附繕本)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     書記官 陳彥宏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:
刑法第309條
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。
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。
附件:
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1593號
  被   告 邱宣銘 男 24歲(民國00年00月00日生)            住苗栗縣○○市○○路000號        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   犯罪事實
一、邱宣銘於民國112年6月7日中午12時許,在苗栗縣竹南鎮智 邦科技公司外,以手機上網後,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,在多 數人得共見共聞之「一家人」LINE群組內,以「耖你妹的江 怡萱!不要整天搞小動作真的很智障!什麼時候變妳在作主 ?!管公司管個雞巴毛!一點進步都沒有!沒腦袋就打包滾 蛋啦!眼裡就錢錢錢!到底走火入魔三小?妳在幹嘛大家都 看得出來好嗎?」、「滾的時候記得去看一下精神科」、「 我知道妳有經驗」、「看這操作巴不得要每個人走 不是我 們比較聰明是妳太笨」等文字辱罵江怡萱
二、案經江怡萱告訴偵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邱宣銘於偵訊時坦承不諱,核與告 訴人之指述相符,復有「一家人」LINE群組名單及對話訊息 截圖在卷可參,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,其犯嫌應堪認定 。
二、核被告邱宣銘所為,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此  致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姜 永 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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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