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2年度,353號
MLDM,112,附民,353,20240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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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2年度附民字第353號
原 告 吳政龍
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
吳秉翰律師
被 告 羅美齡
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612號妨害名譽案件,經原告提起
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
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
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
法 官 郭世顏
法 官 紀雅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信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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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