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159號
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蕭旺泉
具 保 人 戴僑育
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(112年度偵字第112號)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戴僑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,均沒入之。 理 由
一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,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,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,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,同法第119條之1 第2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被告蕭旺泉前因妨害秩序案件,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,由具保人戴僑育繳納 同額現金後,已將被告蕭旺泉釋放,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11年12月9日訊問筆錄、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(見臺灣 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2號卷二第27、37頁)。被 告蕭旺泉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中,經合法傳喚,無正 當理由均不到場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刑事報到單、準備程序 筆錄、審理筆錄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附卷可稽(見本 院卷第189至200、211、223、251至254、307、313至320頁 );而被告蕭旺泉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,此亦有臺灣高等 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參(見本院卷第353頁), 足認被告蕭旺泉顯已逃匿。至具保人戴僑育同樣經本院以傳 票合法通知其應督促被告蕭旺泉到庭,否則沒入保證金乙情 ,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憑(見本院卷第215、217、227 、281頁),具保人戴僑育既未督促被告蕭旺泉到庭受審, 自應將具保人戴僑育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。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 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
法 官 許家赫
法 官 柳章峰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王祥鑫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