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13年度,6號
HLDV,113,除,6,202402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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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6號
聲 請 人 裕程營造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榮洲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2月1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可文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 書記官 莊鈞安
支票附表: 113年度除字第6號 編號  發 票 人 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裕程營造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空白 112年9月20日 275,380元 AI0000000 00000000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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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裕程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