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26號
HLDV,113,補,26,20240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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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26號
原 告 呂鳳嬌
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
被 告 廖伯君
訴訟代理人 黃佩成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足額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
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
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定有
明文。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之所有
權移轉登記予原告。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房地附近地區房地交易
價額,認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交易價格為新臺幣(下同)17,1
38,565元(計算式如附表),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
網資料在卷可參,以此金額核為訴訟標的價額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162,832元,扣除前繳費用5,000元,尚應補繳157,832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10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胡旭玫
附表
編號 地號、建號 權利範圍 土地、建物價值 1 花蓮市○○段00000地號、 花蓮市○○段000○號 全部 鄰近房屋交易總價為8,900,000元,總面積為105.89㎡,而原告主張房屋面積同為105.89㎡,故系爭房屋(含基地)估算交易價額亦同為8,900,000元。 2 花蓮市○○段00000地號、 花蓮市○○段0000○號 1/2 鄰近房屋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約為76,142元(計算式:總價16,500,000元/總面積218.67㎡=76,142元),而原告主張房屋面積為216.4㎡,故系爭房屋(含基地)估算交易價額為16,477,129元(計算式:76,142元×216.4㎡=16,477,129元)。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為(8,900,000元)+(16,477,129元×1/2)=17,138,565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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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