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24號
原 告 阮惠真
訴訟代理人 林俊儒律師
被 告 李清標
訴訟代理人 賴淳良律師
胡孟郁律師
被 告 陳曉娟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。查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00,000元,依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,700元。茲依同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,
逾期未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胡旭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