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買賣契約無效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10號
HLDV,113,補,10,202402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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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0號
原 告 古曉晴
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
被 告 楊秀玉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無效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,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於民國110年3月10日簽訂之不動產買
賣契約無效,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兩造就系爭不動產所約定
之買賣價金新台幣(下同)18,000,000元為斷,是核定本件訴訟
標的價額為18,0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,400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胡旭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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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