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信費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2499號
HLDV,113,司執,2499,202402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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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2499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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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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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徐長惠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、立帳郵局,以 執行其薪資、存款債權。惟查,債務人之立帳郵局即新竹西 門郵局之所在地於新竹市,其於第三人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 司之薪資債權所在地在新北市板橋區,均非本院轄區。依上 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。本院乃依職權移 送該管法院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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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