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2308號
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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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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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鄒凱成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強制
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
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、健保、郵局存款帳戶,及
保險資料以供強制執行,惟債務人之戶籍地係設於臺北市文
山區,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籍資料在卷足參,依前開強制
執行法之規定,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茲債權人向無
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
送於前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