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訴字第274號
原 告 黎克龍
訴訟代理人 黃子寧律師
被 告 許友維
被 告 林夢祖
被 告 林清美
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巧雯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林明勇
被 告 林名俊
被 告 林秀娥
被 告 林秀香
受 告 知人 許森豪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 理 由
一、本院前依憲法訴訟法第54條規定,以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 項規定依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修正前,裁定 停止本件審理程序。
二、茲查明原住民身分法已於113年1月3日修正,依民事訴訟法 第186條規定,依職權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碧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汪郁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