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(刑事),原附民字,112年度,90號
HLDM,112,原附民,90,20240222,1

1/1頁
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2年度原附民字第90號
原 告 徐彩鳳

被 告 彭偉華

上列被告因112年度原金訴字第9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
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;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,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,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、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。
二、本件原告徐彩鳳就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97號被告彭偉華 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,查有前項情形,爰依上開法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      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簡廷涓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韓茂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
書記官 林怡玉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