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執救字,113年度,1號
TTDV,113,執救,1,202402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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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執救字第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陳崇恩
法定代理人 陳麟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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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聲請人因與債務人王芯瑩間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
執行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執行救助。
  理 由
一、當事人無資力支出執行費者,執行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執行救助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 07條第1項本文規定自明。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 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 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 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裁全字第3號裁定准許假扣 押在案,嗣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,由本院以113年度執全字 第2號受理在案,並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,有該會准予扶助(全部扶助)證明書影本在 卷可稽,復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閱無訛。且本件聲請強制 執行,未有顯無理由之情形,依上開規定,其聲請執行救助 ,應予准許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民事執行處 法 官 楊憶忠
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,並繳納抗告裁 判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王希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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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