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64號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賴志鴻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捌仟伍佰捌拾元,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。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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