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314號
TTDV,113,司促,314,202402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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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14號
債 權 人 台東縣長濱儲蓄互助社

法定代理人 蔡巧
代 理 人 吳政諺
債 務 人 温森一

潘偉元

蘇佳蓉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壹佰柒拾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負
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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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