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救字,112年度,32號
TTDV,112,司救,32,202402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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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救字第32號
聲 請 人 高睦芸 住臺東縣○○鄉○○村00○0號
兼法定代理人 施慧君
兼法定代理人 高文川
代 理 人 李美慧律師(法扶)
相 對 人 温敬
兼法定代理人 吳玉琳
兼法定代理人 温君杰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。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 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、法律扶 助法第63條均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無資力支出  訴訟費用,聲請訴訟救助,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 會(台東分會)准予扶助證明書(全部扶助)以為釋明,經核尚  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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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