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定金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訴更一字,111年度,1號
TTDV,111,訴更一,1,20240217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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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詠章開發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吳典融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蔡媗宇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11月3
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可供參照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 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31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。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上訴費,並有繳費資料明細 、本院答詢表等資料可稽,是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 上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鄭筑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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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詠章開發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