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3年度,37號
TTDM,113,附民,37,202402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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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3年度附民字第37號
原 告 吳進福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號
被 告 曾鼎鑲
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4號)
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管轄錯誤,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,應併就附帶民 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,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查被告曾鼎鑲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2月29日,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判決管轄錯誤,移送 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,有系爭刑事判決在卷可稽,是揆諸前 開規定,本院應就原告吳進福所提附帶民事訴訟,併同為管 轄錯誤,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之諭知。
三、據上論結,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
法 官 蔡政晏
法 官 陳昱維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書記官 趙雨柔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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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