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易字第152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高琦景(原名高浩能)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
2年度毒偵字第26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高琦景所犯係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,渠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 罪之陳述,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,並聽取公訴人、 被告之意見後,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
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郭丞淩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