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原交訴字第8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林智強
選任辯護人 李百峯律師
被 告 余朝光
選任辯護人 卓育佐律師
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
字第2821號、第312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林智強、余朝光所犯均為死刑、無期徒刑或最輕本 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,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 之案件,其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俱為有罪之陳述 ,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,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 人之意見後,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
法 官 李承桓
法 官 林涵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童毅宏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