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1年度原訴字第71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趙文碩
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0年度偵字
第3768號、111年度偵字第124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趙文碩所犯均為死刑、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,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, 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俱為有罪之陳述,經受命法 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,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,本院合 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。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
法 官 李承桓
法 官 林涵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林思妤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