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解約金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3年度,64號
TNDV,113,重訴,64,202402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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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64號
原 告 林仕偉


被 告 溫淙印
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解約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溫淙印發支付命
令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促字第22591號核發在案,惟被告已
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
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,000,000元,應徵收
第一審裁判費144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
,尚應補繳143,500元。
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雅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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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