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土地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134號
TNDV,113,訴,134,202402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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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34號
原 告 許文政
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
戴龍律師
唐世韜律師
吳祈緯律師
被 告 王裘綉翠
王元志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,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2,051,586元【計算式:房屋起造費用2,037,186元+起訴
前之違約金14,400元】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,394元,扣除原
告起訴時已繳納21,196元,原告尚應補繳19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書記官 林幸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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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