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188號
TNDV,113,補,188,202402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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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88號
原 告 金鍠勝貿易商行

法定代理人 林靜瑩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俊雄、洪振家張翠娟、仙宗興業股份有限公
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,50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
臺幣45,5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彭蜀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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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