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178號
TNDV,113,補,178,202402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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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78號
原 告 黃國恭
被 告 黃進興

黃清恩

黃正柱

黃清泉

黃世雄

黃世文

黃世華

前列黃世雄黃世文黃世華共同
訴訟代理人 黃國恭
被 告 黃偉輔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44,775元【計算式
:土地面積1,235平方公尺×公告土地現值5,100元×原告權利範圍
3/20】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,3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;其
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林政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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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