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64號
原 告 劉致宏
郭麗雲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
賴怡馨律師
許念瑜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連勝、葉蕙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355,40
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,46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顏珊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