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55號
原 告 江心慈
訴訟代理人 林佳儀律師
被 告 鍾尚峯
陳彥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
繳納裁判費。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元
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
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曾盈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