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28號
原 告 李春生
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慧慈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99,577,50
5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658,76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
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書記官 陳雅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