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減少價金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105號
TNDV,113,補,105,202402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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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05號
原 告 郭崇斌
訴訟代理人 丘瀚文 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炳章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10,00
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,5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王珮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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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